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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6:23:06 股吧网页版
金盾股份:关于与清华大学签订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研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清华大学签订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研发
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述

近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乙方”)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完成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研发项目达成一致合作,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简介

本项目由清华大学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具体承办,面向我国车辆与交通领域的重大战略需求,努力建设成为车辆与交通智能化、绿色化的理论和技术策源地,形成世界一流的智能新能源车辆与交通领域科学家团队,引领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强化攻关能力,带动行业发展。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清华大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作的内容

开展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关键技术攻关和新型通风/散热等装备开发,完成电动涵道风扇推进系统设计、制造与试验,以及地面测试台架建设。
(二)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知识产权及成果的归属

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有的背景知识产权归原权利方所有,其所有权及其项下的一切权利不因本合同的执行而转移。

2.本合同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单独申请专利。

3.甲、乙双方有权对本合同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技术成果共同改进的,甲乙双方共享该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技术开发风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应认定“存在技术开发风险”,此时甲、乙双方应以各自的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分别对己方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彼此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项目经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含税经费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根据合作成果的验收情况分期支付。

四、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

(一)合同签订的主要背景

2022 年交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 年)》,要求部署飞行汽车等新型载运工具研发;2024 年 3 月,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工信部、科技部等联合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 年)》,鼓励飞行汽车技术研发、产品验证及商业化应用场景探索。

以飞行汽车应用为牵引,公司与清华大学开展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研制与产业化,拓展应用于核电、轨道交通、特种车辆、舰船等新能源和运载装备领域,推进汽车、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
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新质生产力水平。

(二)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

鉴于清华大学在飞行汽车第二代涵道风扇推进技术及叶轮机/电机一体化设计技术方面的创新研究成果,双方合作实施飞行汽车涵道风扇与推进系统研发项目的技术开发与研制,将对公司新技术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新项目建设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提高对战略新兴产业的新质生产力水平,抢占飞行汽车等未来产业发展先机。

五、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拓展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短期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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