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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16:46:03 股吧网页版
浩丰科技: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9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800万元到1,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盈利 500 万元到 900 万元。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6,180.3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16,522.34 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 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 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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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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