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或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它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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