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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16:02:04 股吧网页版
力星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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