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将招股说明书在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预先披露,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声明,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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