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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16:02:08 股吧网页版
力星股份: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细则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确保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目标,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必须专职,财务总监不得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中担任其他职务。财务总监在本公司领薪。

第五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3、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曾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2 年以上;

4、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该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财务总监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财务总监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公司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拟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为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5、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6、配合会计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7、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列席董事会会议;

9、《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1、因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的财务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

2、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
3、财务总监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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