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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16:58:06 股吧网页版
力星股份:力星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4SH(法)字第 08120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4 日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于董事会确定的
日期 2024 年 9 月 4 日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所有提案均为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股东大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之外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
具体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4 日下午 2: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晚于会议举办日期之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会议通知》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不涉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的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了提案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不涉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的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披露《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其中同
时披露了本次增补独立董事人选钟承江先生的简历,说明其工作履历;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候选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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