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 02188 号
致: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4 年 8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4、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会议记录;
5、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6、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2024 年 8 月 29 日分别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215,00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2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代行董事长程凯丰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078,58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7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36,42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215,00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22%。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437,251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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