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编号:TCYJS2024H1167号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20H247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0H2842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1H03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1H100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1H116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1H12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1H149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TCYJS2022H052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TCYJS2022H14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TCYJS2022H165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TCYJS2024H082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TCYJS2024H012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7月9日出具的“审核函〔2024〕020020号”《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20H247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0H2842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1H03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1H100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1H116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1H12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1H149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TCYJS2022H052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TCYJS2022H14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TCYJS2022H165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TCYJS2024H082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TCYJS2024H012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第 1 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分别经 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和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通)通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委托表决权方式获得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本次实施再融资为浙江易通全额认购发行股份巩固其控制权,认购资金来源为浙江易通的实际控制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提供的借款,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截至目前,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持有发行人 66,801,31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0%,质押比例为 100%,吴宏亮已将其中 61,495,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浙江易通行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历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情况,说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超过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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