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
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
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的监督,以保证本管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
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子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立
监事会只设立 1 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
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
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相关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
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收购兼并、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报告公司证券部门交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 3 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报公司证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各部门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年检报告文件、印章印签、政府部门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投资协议及章程约定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
推荐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2.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3.子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 名监事的,监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4.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批准;
5.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应
按相关管理制度向公司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6.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董事、监事职责:
(1)掌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监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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