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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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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78 号
致: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意见合法、准确,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四川省绵
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志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8 日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3,153,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6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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