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4-034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钟盛、宋 颖标关于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股权转让纠纷二案
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受
理本次诉讼,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豫 9001 民初 8115 号]、《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4)豫 9001 民初 8116 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24)豫 9001 民初 8115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盛
被告二:宋颖标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 2,320,093 股、被告二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 2,320,093 股,由原告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和被告二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转移手续;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 1,461,658.59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 1,461,658.59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资金占用利息均自起诉材料送达后十个工作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前述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刑终 289 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补偿清水源股票 4,640,186 股,由原告以 1 元总价回购注销,同时被告还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24)豫 9001 民初 8116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盛
被告二:宋颖标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 424.36 万股、被告二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 424.36 万股,由原告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二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转移手续;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5,229.3 万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 5,229.3 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5,229.3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支付5,229.3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被告一、二各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以 5,229.3 万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 8,704,896.14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暂算至
2024 年 8 月 5 日,资金占用利息为 11,778,707.74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 267.3468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 267.3468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被告一、二各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包括:(1)以 33.9488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资金占用利息为 17,743.91 元;(2)以 80.6284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
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