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 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
1
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 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新公布。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 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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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 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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