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2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担保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
2、被担保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变压器”);
3、本次担保为无锡变压器拟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和江苏银行无锡扬名支行申请融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的范围之内,非新增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申请融资及担保情况概述
因实际运营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变压器拟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拟向江苏银行无锡扬名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合计融资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公司为本次无锡变压器申请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无锡变压器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机构申请借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3亿元(含 3 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壹年(具体授信日期、金额及担保期限等以上述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无锡变压器
申请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无锡变压器的股东王佳美以其持有无锡变压器20%的股份为公司的上述保证提供质押反担保。
本次无锡变压器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和江苏银行无锡扬名支行申请融资及公司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均在上述会议决议的有效范围之内,无需重新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2)最高债权额权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公司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与江苏银行无锡扬名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等。
4、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
和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5、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书生效和终止
(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保证书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公司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含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410,153.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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