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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履行监事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裁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裁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裁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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