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召开日期和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下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
4、公司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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