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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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94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持有公司股份161,966,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701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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