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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9:05:22 股吧网页版
惠伦晶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
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 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审 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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