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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
经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事务办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事务办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授权及贷款等融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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