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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
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
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指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开展金融
衍生品交易的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度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广东惠伦晶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的衍生品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批准的额度范围
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以及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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