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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而依法设立、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其中,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独资设立的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 50%
以上,或者公司持股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
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的监督,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战略统一、协同发展原则。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
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实现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平等法人关系原则。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享有子公司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监督审计等权利。
第六条 重大交易或事项审批原则。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
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第七条 规范运作一致原则。子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
资等事务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
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运作
第十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三)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处分其所持有的股权,对
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查阅、复制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六)子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持有的股权参加其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议题应在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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