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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伦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 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惠伦品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市场部进行项目可
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市场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
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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