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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广 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
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独立董事对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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