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
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洞悉行业发展
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织架构的能力;
(四) 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五)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
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空缺。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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