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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18:02:15 股吧网页版
高伟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4-01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情况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2.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 列示

1)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
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 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 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 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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