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以下要求:
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3、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
价证券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
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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