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现将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函单位 出具时间 函件名称 函件文号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2019〕38 号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9-11-19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2019〕39 号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事长江涛等 3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2019 年 11 月 19 日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厚普
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公司时任董事长江
涛先生、时任财务总监胡安娜女士、时任董秘黄凌先生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江涛等 3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主要内容
(1)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 2017 年收到华气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部分退货
设备,涉及前期已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367.52 万元、135.43 万元,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及时进行入库验收和会计处理,迟至 2018 年才对上述退货收入进行核销处理,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收入502.95万元、少计成本95.48万元、少计利润407.47万元。
公司下属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承建光伏项目,因 5
家业主方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宏达公司自 2018 年 2 月份起按合同约定获得上述工程业主方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资金的代管权限,项目新形成的资产以及收益全部归宏达公司所有,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上述工程业主方公司形成的项目收益
140.44 万元纳入 2018 年度财务核算,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收益 140.44 万元。”
(2)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合并持股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配偶谭永华自 2011 年起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21 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属于控股股东江涛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历年年报中将谭永华作为江涛一致行动人披露合并持股信息。”
(3)关联方未回避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披露与事实不符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设
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董事兼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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