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3 号
2024 年 8 月 15 日
www.tahota.com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3 号
致: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6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 555 号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季文主持。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交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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