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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
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香农芯创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含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88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3.13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保荐机构发表
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除交易业务主体增加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期限、资金来源等不变。本次新增交易业务主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新增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事项
(一)交易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销,由子公司联合创泰、创泰电子、新联芯具体实施。其中,联合创泰作为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其 8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境外业务。鉴于联合创泰外销收入占比较大,美元系其所处经济环境中的主要货币和记账本位币,为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计划增加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金额
本次增加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由联合创泰、创泰电子与新联芯在前次审议通过的相关交易金额内开展,不涉及对前次已审议交易金额的变更。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含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88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3.13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上述额度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三)交易方式
本次增加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不涉及对前次已审议交易方式的变更。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只限于联合创泰、创泰电子和新联芯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美元、港币等。
联合创泰、创泰电子和新联芯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四)交易期限
本次增加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不涉及对前次已审议交易期限的变更。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以交易开始时点计算),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五)资金来源
本次增加联合创泰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体,不涉及对前次已审议资金来源的变更。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全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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