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2 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登记机构”)集中存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
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4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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