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免。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
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
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
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
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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