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
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一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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