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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20:42:09 股吧网页版
胜宏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
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
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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