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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8:13:08 股吧网页版
神思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债权、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进行的投资(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的金融类产品投资);

(二)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股权、认购增资等方式取得所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财产份额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不存在济南市国资监管部门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情形;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或有社会效益;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的权限、程序等要求,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其职权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子
公司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子公司制度另有规定,报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按其自有制度执行。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规模决定是否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不设专门管理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经营计划应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
计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需于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投资方向、投资重点、
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式、规模、效益估算、资金来源等。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确定
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随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下达相关单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
和调整,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预选,并作出“项目预选建议书”。项目预选建议书应当在收集必要的资料基础上,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与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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