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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1-330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下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陈淑敏、王国庆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期间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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