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7 15:31:14 股吧网页版
濮阳惠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1-330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下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陈淑敏、王国庆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期间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