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就本法律意见
而言,指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
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
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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