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30 18:59:08 股吧网页版
蓝晓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475-03 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委托,由本所律师出席蓝晓科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7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30日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69,53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 550,000 股)总数的 53.43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