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27-4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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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处
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27-4号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合科技”)的委托,担任通合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合科技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通合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通合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通合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通合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通合科技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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