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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0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本公司”或“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考核目的是加强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润欣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润欣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相关汇报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有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后的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股票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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