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六号中宇大厦 1801-1802 室 邮编: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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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达”或“公司”)委托,就中科创达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科 创达 本次相 关事 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中科创达在本
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科创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中科创达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科创达、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科创达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中科创达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
1、 2020 年 8 月 13 日,中科创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0 年 8 月 13 日,中科创达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0 年 8 月 25 日,中科创达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科创达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中科创达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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