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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8:38:36 股吧网页版
高澜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3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9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306号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名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甘声锦
中国注册会计师:连磊
中国 上海 2024 年 4 月 24 日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3067 号)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8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 7,222,328.67 元(不含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72,777,671.3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606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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