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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 年度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2023 年 10 月 24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 号〕。

2023 年 11 月 1 日,本所对高澜股份 2023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出具了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2024 年 5 月 15 日,本所出具了会后
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2024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对

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签署之日(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以下简称“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文件。

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承诺函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承诺函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函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承诺函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三、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律师取得了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及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业绩情况

(一)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6 月 同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8,262.53 26,017.18 8.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31 -223.35 2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75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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