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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4-06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案件金额:24,340,856.59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乙方”)
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文件,因公司与深圳爱克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莱特”“申请人”“甲方”)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爱克莱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上述单项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到仲裁申请书日期:2024 年 6 月 18 日
(二)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1、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2、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听海大道 5033 号卓越前海壹号 T1 栋国际仲
裁大厦
(三)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22,718,738.80 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 940,555.79 元(以欠款22,718,738.80 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 倍计算,自2024年1 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 940,555.79 元) ;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暂计为 681,562.00 元(按照仲裁院确认的被申请人需支付的欠款总额*3%计算);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暂合计:24,340,856.59 元
(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灯具等产品的供应商,为被申请人的工桯项目提供灯具等货物,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金额
合计 51,851,441.24 元。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3 月 6 日签
订了《房屋抵偿协议》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买方)、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卖方),被申请人自愿提供自有房产一套(坐落深圳市南山区西海岸大厦 17 层,建筑面积 915.34 平方米)(下称案涉房产)用于抵偿部分债务,双方确认抵债房屋折价人民币合计22,718,738.80元(抵债金额),申请人作为买方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
合同编号为 AKLT20221214《房屋抵偿协议》载明以下关键条款:
第 1.2 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人民币 51,851,441.24
元。
第 2.2 条 甲乙双方均知悉抵债房屋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将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自行办理解除抵押手
续。
第 2.3 条 乙方须在抵债房屋办理完解除抵押后的 15 天内开始办理过户至甲
方名下的手续,乙方抵债房屋过户手续须在解押后的 15 天内办理完结,抵债房
屋过户至甲方名下最晚时间不得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起算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第 2.4 条 甲乙双方就本次抵债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 2.5 条 双方确认,抵债房屋共折价人民币 22,718,738.80 元
第 3 条 违约责任
第 3.1.1 条 乙方逾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逾期交付或逾期办理过户登记超过
30 天的
第 3.2 条 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时,申请人有权同时/选择主张如
下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或采购合同、对账单中的原债务金额继续付款;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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