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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19:55:26 股吧网页版
*ST名家: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周四)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座 20层召开。本次会议系由公司董事长程宗玉先生线上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7月 25 日(周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
计 117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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