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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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5、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董
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9、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的届次,(2)会议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与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1)提案名称,(2)特别提示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
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5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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