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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9 16:39:23 股吧网页版
维宏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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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维宏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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