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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20:09 股吧网页版
新美星: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3320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
区)新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
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张
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
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5,094,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73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093,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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