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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16:25:08 股吧网页版
金冠股份: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3,061.9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与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和李小明签署的《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及限售股解锁事宜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公司将以 1 元回购百富源和李小明持有的公司3,933,161 股限售股票。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不排除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 40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张汉鸿、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
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 01 民初5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
01 民初 5312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张汉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27,809.90 万元;

2、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02,854 股;

3、被告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630,307 股;
4、驳回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吉民终 400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1 民初 5312 号民事判决第 1 项、
第 4 项;

2、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1 民初 5312 号民事判决第 2 项、
第 3 项;

3、驳回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94,896 元,由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39,834
元、李小明负担 35,040 元、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负担 420,02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李小明、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32,295 元,由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3,32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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