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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40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 传真:86-21-3886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中亚股份、公司 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 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终止 指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而以 3.6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315,750 股
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79 元/股调
整为 3.69 元/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140 号
致: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中亚股份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本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核查验证了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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