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华兴专字[2024]24000840046 号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华兴审字[2024]24000840020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
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过去五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平均值 18,761.19 万元为基准,按 5.00%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924.00 万元。本期与上期重要性水平计算选取基准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2023 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和
海南华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熙”)分别预付款项 3,780.00 万元和
6,103.80 万元。2023 年度,海南华熙已到货 4,674.66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到货。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和海南华熙的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分别为 3,780.00
万元和 1,429.14 万元。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和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的投资余额为
5,000.00 万元,根据 2023 年 4 月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 10%,对中
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
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和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
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由于仅对“预付款项”和“长期股权投资”等个别财务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
对新迅达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若存在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报告仅供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时使用,除非事先获
得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未经同意用于其他目的,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福州市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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